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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單位改制方案,破產方案,資產重組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環境保護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二)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其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資產狀況、擔保情況、工程建設情況、大宗物資采購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執行情況; (三)重要規章制度,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集體合同、勞動(聘用)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五)職工工資、福利、獎金分配方案,單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六)單位公積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計劃生育情況; (七)民主評議中級以上管理人員情況、重要崗位人員選聘和任用情況,職工的招聘、晉升、解聘、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情況,獎懲制度執行情況; (八)單位高級管理人員工資、獎金等收入的分配方案,單位年度業務招待費用和公費出國出境情況; (九)對依法收取的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事業單位其他應當公開的重大事項; (十)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 前款規定的事項事前不宜公開的,事后應當適時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