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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八章 附 則
2011-05-01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主席令第四十七號 |
內容: |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暗缆贰,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ㄋ模胺菣C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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