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東營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程(試行)
第二十三條
第五章 開庭前的準備
2006-12-30 山東省東營市 |
內容: | 仲裁庭確定開庭的時間應在答辯期屆滿后,并應于開庭的四日前向當事人發送《開庭通知書》。 被訴人明確表示口頭答辯或同意在答辯期內開庭的,應當記錄在案,并可以在答辯期內開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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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程(試行)
第二十三條
第五章 開庭前的準備
2006-12-30 山東省東營市 |
內容: | 仲裁庭確定開庭的時間應在答辯期屆滿后,并應于開庭的四日前向當事人發送《開庭通知書》。 被訴人明確表示口頭答辯或同意在答辯期內開庭的,應當記錄在案,并可以在答辯期內開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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