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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時,“交通事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理解。申請人提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文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格式。 “上下班途中”應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職工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應當考慮職工的生活常態,包括其經常居住地、實際居住地等。 “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