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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擇的仲裁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平等對待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二)仔細審閱案件卷宗材料,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認真查明案情。 (三)不得私自會見勞動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并交談有關案件的情況。 (四)對案件涉及的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五)遵守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保障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依法行使權利。 兼職仲裁員是律師的,除要認真執行以上規定外,還應遵守鎮勞仲委[2003]第001號《鎮江市律師擔任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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