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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當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自雙方同意集體協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產生協商代表,并書面告知對方; (二)了解和收集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內容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的議題由提出協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 (四)協商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雙方共同確定一名非集體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負責記錄集體協商會議的內容和過程,整理雙方協議,并為集體協商保密; (六)其他需要準備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