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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建立檔案機構或者配備檔案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各種門類和載體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 (三)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四)不按規定期限和標準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五)不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的; (七)拒絕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存在錯誤拒不改正的; (八)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技成果、產品試制或者其他技術項目鑒定、驗收時未按規定驗收檔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