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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原按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算的辦法與本暫行辦法平穩銜接,基本養老金計算實行5年過渡的辦法。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在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之間符合養老條件的被保險人,原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于按本暫行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時,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補貼的比例逐年遞減。第一年加發差額部分的90%,第二年加發差額部分的70%,第三年加發差額部分的50%,第四年加發差額部分的30%,第五年加發差額部分的10%。五年內按事業單位有關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封定在2002年底。自2008年1月起被保險人辦理養老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一律執行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發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