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命(審)題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六)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七)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八)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九)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十)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十一)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三)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