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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2005-04-01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 |
內容: | 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或第三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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