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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一、指派調查。立案后應當指定不少于兩名行政執法人員為承辦人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收集證據。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現場筆錄; (七)其它證據。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三、回避。執法人員按規定應當回避的,應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按規定應當回避的,可要求其回避。 四、告知。執法人員根據調查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擬被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凡擬作出3萬元及其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決定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三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應按《臨滄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舉行聽證。當事人應在告知書上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經行政執法人員請見證人見證或注明情況后,視其已履行告知程序。 五、陳述與申辯。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予以復核;對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