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調解委員會應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并征求對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對以下情況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請的調解事由不屬于人事爭議處理范圍的; (二)申請人不屬于人事爭議當事人的; (三)人事爭議事項及對方當事人不明確的; (四)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調解的; (五)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人事爭議。 調解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于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且符合人事爭議調解條件,調解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在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將調解申請資料送達對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