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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依據 (一)《勞動保險條例》 (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四)《山西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實行)》(晉勞險字[1997]403號) (五)《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六)《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七)《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八)《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9號) (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十)《長治市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長政發[2004]34號) (十一)《長治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長政辦發[2006]73號) (十二)《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方案》(長勞社字〔2007〕178號)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