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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在保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漢中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的支付項目足額支付和風險儲備金足額留存的前提下,由市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中心從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以下規定支付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及職業康復費:
(一)工傷預防費: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全市當年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4%。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按工傷認定工作實際發生額支付,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全市當年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
(三)職業康復費: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額的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