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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或者偽造《職業介紹許可證》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涂改、出租、轉借、轉讓《職業介紹許可證》的,收回證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年檢不合格繼續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四)提供虛假勞動力供求信息的,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為勞動就業證件不全的求職者和證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單位進行職業介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介紹人數處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五千元罰款,并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七)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按介紹人數處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采取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等手段進行職業介紹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九)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職業介紹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十)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