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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車門上應當按規定噴涂單位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名稱以及核定載質量等內容,載貨汽車及掛車車廂后部,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放大的本車號牌,字樣應當規范、清晰、完整; (二)隨車配備滅火器具、故障車警告標志等; (三)不得加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燈具、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等裝置,或者拆除消音裝置,或者違反規定在車輛上加裝搭載人員的設備; (四)不得在車身玻璃部位噴涂、粘貼廣告和標識(法定標識除外),不得在車身設置和播放動態、活動廣告或者使用強反光材料,不得噴涂、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