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需按下列規定審查批準后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車間提出處理意見,本企業審查批準結案。 (二)重傷及多人事故由企業提出《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征得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同意后,由區(縣)勞動部門批準結案。 (三)重大事故由企業提出《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征得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及所在區(縣)勞動部門同意后,報市勞動局批準結案。 (四)惡性事故或重大惡性事故由企業主管局(總公司)提出《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由市勞動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結案。 (五)重大事故、惡性事故或重大惡性事故的《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不能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期限上報的,要申明理由,征得市勞動局同意后,方可延期上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