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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設立高層次人才專項扶持資金2億元。該資金按以下規定使用: (一)著重扶持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業。 1.對在我市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且其項目具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國際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并具有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給予最多不超過5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市、區或縣級市政府提供相應的工作場所,3年內免收租金。 2.從事符合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科技開發項目,并由海外高層次人才控股或擁有不低于20%股權的企業,經論證和審核,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由政府引導廣州市屬風險投資公司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股權投資,股權投資比例最多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30%。 3.對具有市場需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生產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向銀行申請項目貸款的,給予50%的貸款貼息,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貼息期不超過2年。 4.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創業期間,其應納稅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部分,由市財政每年按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補貼期不超過5年。 5.對于特別優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創辦符合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安家費。 (二)對受聘來我市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給予補助。 1.在我市擔任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項目首席工程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由市財政按用人單位提供的科研經費資助的同樣數額給予支持,其中市財政資助金額最多不超過50萬元。 2.在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指的市屬單位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如用人單位提供安家補貼的,由市財政按用人單位提供的同樣數額給予安家補貼,其中市財政的補貼額最多不超過50萬元。 3.在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指的市屬單位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個人所得稅補貼政策參照本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對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以及創新和科研團隊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