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遵守值班規定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的; (四)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的; (五)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