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一)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調查處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應當予以糾正和處罰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不予糾正、處罰,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 遭受損害的; (四)泄露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有關情況的; (五)索取、收受用人單位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參與被檢查單位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