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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 (已修訂)
第二十七條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2012-01-01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9號) 廣東省 |
內容: | 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為: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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