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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由其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單位和廠務公開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當年度評優受獎、授予榮譽稱號的資格,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廠務公開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拒不建立、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 。ǘ┌凑毡緱l例規定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三)虛假公開的; 。ㄋ模⿷斕峤宦毠ぃù恚┐髸_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五)對職工(代表)大會議定整改的事項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 。⿲岢龅谋O督意見和職工的合理建議不按規定時限答復和整改的; 。ㄆ撸┐驌魣髲团e報人、控告人和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 。ò耍┢渌`反本條例規定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其他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當年度評優晉級、授予榮譽稱號的資格。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