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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的校長應當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具備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學經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且符合以下任職條件: (一)高中民辦學校、民辦技工學校的校長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初中民辦學校的校長應當具有專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小學民辦學校的校長應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學前教育民辦學校的校長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其以上的學歷,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五)其他民辦學校的校長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 校長只能在一所民辦學校任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