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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申請期間的起算應分如下情形確定: (一) 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2009年1月1日起算; (二)2008年 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 (三) 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 (四) 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其仲裁申請期間參照上述方法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