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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費 參保單位的工傷鑒定申請人必須持有區(縣)社保經辦機構開據的《工傷保險足額繳費證明》到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實行先記帳后結算的方式。參保單位的繳費區(縣)與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不在同一區(縣)的,勞動能力鑒定費先由鑒定申請人墊付,然后持發票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到繳費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結算。 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在每季度末的25日之前,將《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用通知單》、《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明細表》傳遞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于3日內將支付數據錄入工傷保險支付系統,與《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用通知單》的支付數據進行核對無誤后,生成《支付月報表(二)》并簽字后轉財務崗,財務人員于3日內按照《支付月報表(二)》上的金額支付給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將已生成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的《支付月報表(二)》與其他應支付的工傷職工待遇一并匯總,報送市社保中心工傷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