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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基金收入情況,及時填制收入記賬憑證。 (一)社保機構征繳收入應根據銀行回單、工傷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工傷保險繳費核定匯總表》、《工傷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填制記賬憑證。 稅務機關征收地區,社保機構以收款銀行(即財政專戶開戶行)或稅務機關傳來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完稅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并根據稅務機關報送的《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填制記賬憑證。 (二)對“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債券投資”生成的利息,根據銀行轉來的利息回單或財政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等,填制記賬憑證。 (三)對上級下撥和下級上解收入,以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四)對滯納金等其他收入,根據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等,填制記賬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