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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者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查驗婚育證明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