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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定期開展超聲技術使用、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銷售和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 建立超聲技術使用準入和執業資質認證制度,完善超聲技術檢查、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孕情檢測、孕產過程管理等制度,實行終止妊娠藥品處方管理制度。 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機構在接診妊娠14周以上的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并登記有關情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婦女要求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出示有關證明,施術單位應當在術前查驗,并按規定登記、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