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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海外優秀創新創業人才是指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在海外獲得碩士學位,學成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或在海外獲得博士學位,來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工作或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的形式來我市投資創(領)辦科技型企業,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創新創業人才: (一)在海外高校、科研院所及實驗室任相當于中級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二)在海外企業或專業機構中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精通專業領域,熟悉國際規則,善于經營管理的管理專家; (三)在專業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其技術成果領先、且能夠填補我市重點產業領域或國內空白,并具備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 (四)掌握電子信息、環保節能、現代設計、金融服務、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本市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現代高端服務業等行業的核心技術; (五)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