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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六條所指各項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五)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