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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單位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險的,需同時按本辦法規定逐月繳納醫療補助經費(下稱經費)。 一、市財政統發工資單位的繳費標準: 在職人員按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共同核定的本人上月工資總額(下稱繳費工資)的1.5%逐月繳納。 退休人員按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共同核定上月退休費總額(下稱繳費工資)的1.5%逐月繳納。 繳費工資總額低于市區(蓬江區、江海區范圍,下同)同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的,按繳費工資下限繳納。繳費工資超過市區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收入300%的,按個人工資總額繳納。 二、非財政統發工資單位的繳費標準。 在職人員繳費工資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總額申報,退休人員繳費工資按本人上月退休費總額申報。 單位在職、退休人員均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稱市社保局)核定市直公務員上年度(每年5月至次年的4月)月人均實際支出費用(含住院、特定病種門診、個人帳戶劃入資金)總額(下稱繳費工資)為依據,確定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下限。 繳費工資低于市社保局核定繳費工資下限的,按市社保局核定繳費工資下限執行;若市社保局核定繳費工資低于市直財政統發工資人員上年度月人均繳費工資總額的,按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共同確認的繳費基數執行。 三、經費按《暫行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列支渠道解決。 四、經費由市地稅局統一征收。 五、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時必須一次性預繳一個月的經費,被保險人從繳費的次月15日起可享受醫療補助待遇,享受期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六、市勞動保障局可根據市直經濟發展和醫療費用開支情況,會同市財政局、市人事局提出經費籌資標準調整的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