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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委托人申請仲裁的,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廣東省目前的司法裁判實踐,律師代理委托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為由起訴的,應當分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請材料的憑證及尚未受理的證明;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為由起訴的,應出具《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且不存在鑒定、延誤送達、移送管轄、案件排期及等待工傷復議、訴訟、評殘結論等中止事由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