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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勞薪字296號文件精神執行。即:軍隊于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本人的計時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路費由本人自付。 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職工一方所在地團聚時,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其探親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親的,職工一方原領取的往返路費應該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