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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機構應配備相應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并接受病人的監督;對特殊檢查、治療以及轉院的,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定點醫療機構在與社保經辦機構和參保人結算醫療費用時,應同時向付費方提供有關醫療費用的明細清單。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使用自費藥品和進行自費檢查治療前,應征得患者或患者親屬的同意,如患者病情危急需立即實施救治的,可于救治后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定點機構應嚴格按照縣級以上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社保經辦機構和參保人有權拒付。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超出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未經縣級以上衛生、物價部門批準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的新技術、新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社保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