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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遺失有效期內《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全省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發遺失聲明。登載遺失聲明一個月后,填寫《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審查表》同時報送以下材料(加蓋企業原印章,注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一)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書; (二)補發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三)帶有“遺失聲明”內容的報紙粘貼頁(包括報紙的日期、版號、聲明內容); (四)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許可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補發的決定,補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證號為原證號后加注“(補)”字,原許可內容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