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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在30日的申請時限內無法提出申請的,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申請時限的,應下達《工傷認定申請延期決定書》,并載明延期原由、依據、截止時間。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申報時限、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超過申請時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受理,并按規定作出認定,在此期間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所有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均超過申請時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工傷待遇問題由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參照《條例》、《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