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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