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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保險欺詐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欺詐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阻撓反欺詐工作人員進行調(diào)查的; (二)不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報送與欺詐事項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偽造、變造、毀棄財務報表及有關資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