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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按《條例》規定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復雜的,鑒定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專家組認為需要做進一步醫學檢查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檢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期限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