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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ㄒ唬┱杏脛趧诱呶从喠趧雍贤蛘邉趧雍贤谙迣脻M后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ǘ┯捎谟萌藛挝坏脑蛴喠⒌膭趧雍贤瑹o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三)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ㄎ澹┛丝刍蛘邿o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騽趧诱呤杖〉盅航、抵押物、保證金、定金或者其他財物,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的; 。ㄆ撸┻`反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八)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