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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統籌基金支付職工醫療費的起付標準在本年度內第一次住院為上年度所在市、縣(市)職工年平均工資10%;第二次住院為8%;第三次以上住院均為6%。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所屬市、縣(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由個人醫療帳戶或個人自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通過城鎮職工互助醫療保險辦法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應負擔一定的比例:起付標準以上到8000元,在職職工個人負擔20%,退休人員個人負擔18%;8001—13000元,在職職工個人負擔 18%,退休人員個人負擔 16%;13001—17000元,在職職工個人負擔16%,退休人員個人負擔14%;17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額,在職職工個人負擔14%,退休人員個人負擔12%。以后隨著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和醫療統籌基金的運行情況,四個支付段的款額相應調整。 經批準轉往統籌地區以外的住院診治或因公出差住院診治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在本條第二款的基礎上上浮20個百分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