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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2013-03-01 國務院 國務院令 第632號 |
內容: |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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