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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收集、整理和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 (二)進行勞動就業、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和開展職業指導工作; (三)辦理擇業求職和用人登記,介紹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四)為擇業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接洽場所; (五)為擇業求職者,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合理流動提供信息和服務; (六)接受擇業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委托,保管人事檔案,接轉人事關系; (七)指導擇業求職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八)根據需要對擇業求職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