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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并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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