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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