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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時不采用分段計算、訴求分段保護的方式,其仲裁時效起算應當按以下方式確定(最多支持11個月工資差額部分): (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由協(xié)商期為一個月,從2008年2月1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2009年1月1日起計算; (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2008年2月1日起一年內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時效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 (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 (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