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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管理、調劑使用。各縣區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制度(以下簡稱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按全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總額的20%提取,逐年積累,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時,不再提取。 縣區儲備金提取后,50%留在本縣區,用于本縣區內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其余50%于次年元月上交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全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調劑本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逐年積累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時,不再提取。用人單位發生重大事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超過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節余額50%時,超出部分由本級儲備金支付,仍不敷使用時,可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調劑,對由儲備金支付的部分,經辦機構應當編制支付明細表,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所墊付資金由今后提取的儲備金逐步歸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