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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生活費,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生活費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生活費實際金額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24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本人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