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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訂) (已修訂)
第三百零四條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huì)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罪
2011-05-01 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主席令第41號(hào) |
內(nèi)容: | 郵政工作人員嚴(yán)重不負(fù)責(zé)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cái)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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