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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應優先使用甲類藥品、一般診療項目、一般服務項目、一般設施費用,使用乙類藥品、特殊診療項目、特殊服務項目、特殊設施費用必須經主治醫師簽字,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公室審批后方可使用。 在國家、省無統一診療項目目錄前,一般診療項目、一般服務項目、一般設施費用暫按《宜昌市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中的甲類診療、服務項目及設施費用執行;特殊診療項目、特殊服務項目、特殊設施費用按《宜昌市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中的乙類診療、服務項目及設施費用執行。以后國家、省、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